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所辖的县(市、区)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的轮候管理。许可范围为“电子烟产品本店零售”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另行适用电子烟零售许可轮候管理办法。
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“轮候管理”指发证机关对符合轮候条件的申请人按照先后顺序形成轮候清单,实行排队轮候、依次办理。
“轮候清单”指纳入轮候管理申请人(以下称“轮候对象”)的信息汇总,按乡镇(街道)建立,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、企业名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、经营地址、经营业态、所在乡镇(街道)等内容。
第五条申请人纳入轮候管理的条件为:发证机关仅因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乡镇(街道)已达单元指导数而不符合办理条件,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后,由申请人自愿提出轮候申请。
依据《金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地布局规定》(金烟专〔2025〕3号)第八条、第九条、第十条规定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,不纳入轮候管理。
轮候对象在轮候期间多次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的,以首次确认的轮候顺序为准。
第七条轮候对象在轮候期间主要经营条件未发生改变,因初次登记信息有误或发生明显的变化等原因要更正有关信息的,应在轮候到号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更正登记信息的申请。
前款所称的“主要经营条件”包括轮候对象的经营主体、经营地址、经营业态、经营场所面积等可能对轮候资格产生实质影响的条件。
经营主体为自然人的,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,其配偶、子女、父母应在轮候到号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信息的申请。
第八条轮候到号后,发证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轮候对象提出申请。轮候对象应在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,提交申请时的主要经营条件应与轮候登记信息相一致。
第九条轮候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,经发证机关确认,视为轮候对象自愿退出轮候清单:
(二)轮候对象的主要经营条件发生改变,未在轮候到号后提交申请前恢复纳入轮候时状态的;
(三)发证机关按照轮候对象提供的联系方式,到号后2个工作日内无法联系到轮候对象的;
第十条轮候对象存在以下情形的,发证机关应当取消其轮候资格,并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进行处理:
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,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:
第十二条轮候顺序及变动情况等信息在浙江省烟草专卖局网站(进行公示,接受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。
第十三条依据《金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地布局规定》(金烟专〔2025〕3号)第十二条第一项、第十三条第五项,搬迁至其他乡镇(街道)的变更申请参照本办法纳入轮候管理。